潜山市(天柱山) 文化旅游协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会费; 2、政府资助和文化旅游事业补助; 3、社会捐赠;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由秘书处提出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门、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