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市(天柱山) 文化旅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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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促进民宿规范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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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促进民宿规范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潜山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等相关标准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依托当地人文民俗、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当地居民自有住宅、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用房开办的,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包括客栈、庄园、宅院、驿站、山庄等。
根据所处地域的不同可分为城镇民宿和乡村民宿。
第三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因地制宜、体现特色、注重品质、卫生安全、保护环境、持续发展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凡在潜山市辖区范围内开展民宿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办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符合潜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天柱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民宿,还应符合《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利用文物保护建筑开设民宿的须经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二)民宿的房屋四界权属清晰;新建、改建的民宿需严格执行农民建房管理规定,不得改变原来土地性质。
严禁利用经营民宿擅自搭建违章建筑或私自圈地、买卖土地(房屋)等违法占地行为。
不得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核心区域新建、改建和扩建民宿项目;严禁借开办民宿名义建设私人会所(会馆)等。
(三)经专业设计,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具有独特的文化主题和建筑风格。
单幢建筑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 m²、客房数量应不超过14间(套)。
消防设施应当严格执行《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
(四)经营民宿应当按照酒店管理要求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以及餐饮服务、公共场所卫生、特种行业许可等相关证件等。
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五)经营民宿应当具备必要的防入侵、防盗、防燃气、防安全事故等防范设施和贵重物品保管设施。
配备必要的监控设施,监控设备安装符合相关标准。
安装并能熟练使用实名制管理要求的信息登记平台,严格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培训,主动消除安全隐患。
(六)民宿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方面管理措施。
生活和餐饮污水必须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采取节能环保措施,废弃物排放符合相关要求。
推进生活、餐饮垃圾分类收集整理。
(七)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货真价实;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统一的服务投诉电话和统一民宿标牌。
(八)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参加公安、消防、文旅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六条 民宿开办实行部门联合审核。
由市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以下简称市民宿办,设在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统一受理、联合审核、现场踏勘、“一站式”服务。
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文旅体局、卫健委、市监局、生态环境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明确并固定工作人员代表部门开展民宿审核和证照办理工作。
(一)业主提出申请,提供《潜山市民宿登记审批表》,签署村委会意见后提交乡镇;
(二)乡镇实地查看,对经营用房的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和其它申办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至市民宿办审核;
(三)市民宿办牵头,组织由市文旅体、公安、消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和生态环境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核小组进行实地核验,集体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市公安局、卫健委、市监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应积极主动地指导民宿经营户依法依规办理住宿、餐饮、卫生等行业许可,高效优质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和特种行业许可证。
(五)民宿经营户应积极主动向市民宿办提交开办民宿所需的材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现场踏勘、审核工作。
对《办法》出台前已经建成或已经对外营业的民宿,符合开办条件的,有关部门指导其办理相关证照并规范经营;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置。
(六)对于新建的民宿,应按照本实施办法审核后,方可营业。
(七)证照齐全、规范经营的民宿,由市民宿办实行信息登记制度,统一编号、统一授牌“天柱山民宿×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成立潜山市民宿发展领导小组,由天柱山管委会、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文旅体局、卫健委、应急局、市监局、生态环境分局、消防救援大队、文物局等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下设办公室在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领导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市民宿办负责牵头民宿的联合审核、联合执法检查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许可标准、监管措施和服务政策。
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民宿治安、消防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民宿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的初审、服务、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要明确工作人员负责民宿管理工作。
第九条 民宿发展规模较大的村或乡镇可成立民宿协会等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
民宿行业组织的设立应经市民宿办审核后报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
乡镇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市民宿办,市民宿办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由市民宿办牵头实施联合执法。
第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民宿集群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相关的应急和消防设施。
第十二条 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
对不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它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者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侵犯游客隐私权;
(二)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四)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从事黄赌毒非法活动;
(六)随意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的;
(七)不按照规划要求,私自乱搭乱建或违法改建;
(八)出售违禁出版物,宣扬邪教、迷信,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九)未经报备许可在民宿内举办各类论坛、讲座、文化沙龙、读书读诗会等活动;
(十)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 政策扶持
第十九条 鼓励民宿参加各类品牌创建活动,被评定为等级民宿的,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具体等级民宿评定标准,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实施)。
第二十条 引导民宿集群发展,民宿集群范围内的标识牌、指引牌、导览图应当纳入公共服务体系,统一制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潜山市民宿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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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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